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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3·15,权益我做主——行政管理学院3·15 消费者权益日系列活动

时间:2024-03-25 14:29:47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从你的“权”世界路过,“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如约而至。为引导同学们树立正确的消费观、维权观、增强同学们的消费维权意识、共同构建校园内外安全消费、健康消费的环境,3月15日,行政管理学院开展国际消费者维权日系列活动。

香精大米冒充“泰国香米”事件、妆字号非法美容针用于注射、头盔偷工减料导致消费者受伤、短信“隔空盗刷”钓鱼骗局、破解版APP偷走用户信息等形形色色的问题。无疑是对消费者赤裸裸的欺骗,损害大众的利益。我们每个人都是消费者,那我们如何正确维护自己的权益呢?315又和我们有什么关系?快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你身边的3·15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消费者权益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知法普法维权有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放发传单,知来历。

同情而不软弱,立场坚定而执着,所谓的“维护权益”即是维护自己的权益的一种行为,也是一种心理状态。为了让学生们更好的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知识,我们特意在传单中列举了多种在现实生活中的维权案例以及维权的途径,例如:当与商家发生冲突时要讲理有道,力争和解;当合法权益发生侵害时,可以通过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鼓励同学们在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能够积极、勇敢地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制讲座,维权。

本次活动邀请东岳律师事务所的于红律师向同学们普及消费知识与常识。于红律师针对大学生涉世未深、容易轻信他人、被他人利用的特点,着重提醒学生们注意刷单、好评返现、校园贷及网购过程中高发的“高校电诈”等陷阱,通过图片、视频进一步引发同学们思考、自省、自警,避免消费中上当受骗。宣讲中反复提到“未知链接不点击、陌生来电不轻信、个人信息不透露、转账汇款多核实”的“三不一多”防诈指南被牢牢地印刻在学生们的脑海中。于红律师呼吁师生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在今后的消费生活中不断提高消费意识,维护自己的权益,做一个有智慧的消费者。

维权科普小课堂 : 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

消费者享有的九项权利分别是: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依法求偿权。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依法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获得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维护尊严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监督批评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此次3.15消费者权益日系列活动,不仅提升了同学们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认识,还增强了同学们的鉴假维权能力,帮助同学们树立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念。有助于全面提高同学们的自我素养,推动校园消费者权益维护工作更进一步。

(供稿:行政管理学院  撰稿:李佳敏)